吉民族发〔2012〕12号 
 
 
 
各市(州)民委、民政局,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,各县(市)民政局:
 
  现将《国家民委、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》(民委发[2011]204号,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转发给你们。为切实贯彻好文件精神,提出以下要求: 
  一、   开展调查研究,完善工作机制。各级民族和民政部 
  门要加强调查研究,了解和掌握本地社区民族工作的基本情况。抓住落实《意见》的有利时机,积极推动各地及有关部门重视和加强社区民族工作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,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民族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。 
  二、明确工作重点,做好分类指导。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要 
  为社区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和创建活动、满足各族群众需求、促进各民族交流合作、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等工作提供有效指导。将少数民族人口较多、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社区,确定为民族工作重点社区。对民族工作取得实效、得到党委政府和各族群众充分肯定的社区,要及时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和做法。 
  三、加强协调沟通,强化工作保障。各级民族和民政部门 
  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,按《意见》要求在少数民族人口较多、社区民族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、街道,配备民族工作专(兼)职干部,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配备民族工作联络员。结合我省实施的“五有一创”工程,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民族工作重点社区建设,为开展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。 
      请各地将重点社区及联络员的确定情况,于3月9日前报省民委法规处。 
  
 
 
附件:国家民委、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 
          
 
吉林省民委事务委员会   吉林省民政厅 
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